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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3-08-2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增强各级干部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事由的范围
本文所指请假事由包括因公、因私离开工作所在地出差、出席会议、治病、探亲、旅游、进修学习以及婚、丧、产假等。
二、请假实行分级审批
校领导的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或校区党委书记)审批。
各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的请假由校长(或校区管委主任)审批。
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副院长(副主任)的请假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各学院(系、部)副院长(副主任)的请假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请假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副职的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全校科级干部的请假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请销假手续
干部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须按第二条规定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得到准许后方可离岗;请假3天以上,须填写《干部请假单》,经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岗。处级干部的《干部请假单》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报组织部(校区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备案;科级干部的《干部请假单》由各部门、单位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应在2日内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销假。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基层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离校。
(二)干部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
(三)干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全校性重要会议时,应提前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会议召集部门口头请假。
(四)干部请假期间,应将本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本单位办公室,并保持通讯畅通。
(五)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制度请假或擅自离岗的将予以严肃批评;对因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按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校党字〔2007〕2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健全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建立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