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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规范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通过“灯塔—党建在线”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或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纸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填写时用钢笔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在骑缝线上加盖党组织印章。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要保存备查,定期归档。

二、明确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指导党员正确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和到转入党组织报到。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了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

(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和党员档案材料,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协调解决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党员的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三、转接组织关系的程序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一般程序

1.转往省内、校内党组织的,通过“灯塔—党建在线”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2.转往省外党组织的,由党员所在中层党组织在“灯塔—党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后,到党委组织部(或校区党委)办理转出手续并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接收党组织报到,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及时反馈给转出党组织。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的一般程序

1.由省内、校内党组织转入的,通过“灯塔—党建在线”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系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2.由省外党组织转来的,由党员本人持有效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中层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或校区党委)办理转入手续,组织部(或校区党委)和有关中层党组织核实相关信息及党员档案资料无误后,由中层党组织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一)新生党员和新进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

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新生党员和新进教职工党员的档案材料,看其发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发展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应向本人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党委组织部(或校区党委)。对于档案材料中的关键信息,须核实无误后方可接收其组织关系。其中,新生党员档案材料由新生所在院系党组织负责核实,新进教职工党员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核实。

(二)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

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各院(系、部)党组织应及时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事宜作出安排和指导。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毕业时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原就读院(系、部)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原所在院(系、部)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对其中的预备党员,保留其组织关系的院(系、部)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应及时转出。

(三)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

出国(境)学习研究6个月以上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中层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在中层党组织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申请表》,说明学习地点、时间、学习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中层党组织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所在中层党组织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每半年与其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保持联系、出国(境)时间未超过5年的党员,党员归来后,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关系申请表》,中层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并按照规定补交党费。是预备党员的,在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预备期满,经考察合格可以办理转正手续。由政府机关公派出国(境)工作的党员,按照派出机关公函的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保持联系的出国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回国、并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由所在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停止党籍后,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

对保持联系的出境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将继续在境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所在党组织与其保持联系。

对加入外国国籍的,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置和停止党籍的,原则上由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先提出办理意见,报中层党组织批准。原所在党支部已经调整或不存在的,由其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

(四)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在离退休后一般转往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转入相应校区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外出务工经商、受聘到新单位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看病、探望子女或亲属而外出的,要事先向所在党组织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根据实际情况,开具临时组织关系或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

(五)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一般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在流入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参加民主评议等活动,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单位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履行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教育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党员组织观念教育,教育引导党员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防止出现党员组织关系“挂空”“口袋党员”等问题。

(三)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予以批评教育;对违背规定程序的做法,予以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涂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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