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6〕36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账户集中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组明电〔2015〕65号)、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开展党费账户集中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高工委通字〔2016〕9号)以及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基数和交纳比例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等之和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后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补贴之和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无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研究生党员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每月固定收入为计算基数按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学校党委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讨论后,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费交纳时限和收缴程序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交纳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前;党支部将党费收齐后交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党支部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条 党支部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见附件),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并填写党费收缴本,连同党费一齐上交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须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交相应学校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将财务处出具的《山东科技大学收据》复印后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月收缴各党支部党费,于每月月底前上交财务处,12月份党费在12月15日前交齐,并由财务处将党费存入专用银行账户。其中,青岛校区、济南校区所属各党组织党费统一存入学校党费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号:38-110101040055538;泰安校区所属各党组织党费统一存入泰安校区党费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安齐鲁分理处,账号:15518601040000382。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学校党委使用大额(金额在5万元以上)党费,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二级单位党组织使用大额(金额在1万元以上)党费,须经二级单位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党委留存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管,下拨给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费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代管。
第十八条 校党委将青岛校区和济南校区各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泰安校区党委将泰安校区各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校党委按照一定比例将党费下拨至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由财务处统一划拨至相应党费账户。其中离退休处党委、济南校区离退休党总支按其党费收缴总额的50%比例下拨;泰安、济南校区党委按其党费收缴总额的10%比例下拨;其他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其党费收缴总额的30%比例下拨。
第二十条 党费的核算工作由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费必须存入学校设立的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规定的内容使用;党费报销票据单位名称,统一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党委”。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党费委托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审批;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党费由校区党委指定专人负责签字审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费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党员公示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总结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