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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3-08-2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所在院(系)或年级学生工作的战斗堡垒,在分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1名,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辅导员或教师党员担任;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第五条 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教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发动全体党员做学生工作,建立党员联系学生制度,定期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要联系党员的思想、学习实际,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使党员提高觉悟,坚定信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在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定期分析学生党员队伍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表现优秀的党员及时表扬,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犯纪律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时收缴党费。
第七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培养、教育和发展规划,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重点考察其入党动机、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坚持“推优入党”制度、党员联系积极分子制度、重点培养制度。发展党员时必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程序和审报手续,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形成一支以党员为核心的学生骨干队伍。认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九条 严格组织生活。保证两周一次党日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党员每学期应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十条 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的工作、学习制度,如:“三会一课”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定期学习理论制度等,努力做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支委会成员要讲党性、讲原则、讲奉献,保证用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做好学生党支部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党支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期末要对支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分党委(党总支)报告。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把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团结奋进的坚强集体。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校党字[2002]14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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