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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12-23 [浏览次数]:

 

 
各校区党委、分党委,各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各校区管委,行政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的有关规定》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山东科技大学委员会       山东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规范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专项巡视组对我校巡视情况反馈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独资或与他人合伙投资开办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企业。
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担任过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但尚未退休人员不得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不得在企业兼职;其他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或在企业兼职。
三、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必须是结合自己的专业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得从事与自己专业无关或相关性不大的经营活动。
四、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
五、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使用职务发明专利的,需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六、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公司名称不得冠有“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科大”、“山科大”、“山科”等字样,确需冠名的,需经学校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七、教职工个人或合伙开办公司,要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公司从事违反法规的活动。
八、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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